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7-13动态浏览次数:6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内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货币资金》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一级财务单位、二级核算单位、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负责。
第二章 货币资金审批权限和支付程序
第五条 学校货币资金使用应按照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执行,各单位在学校核定的预算额度内,厉行节约,保证重点,有计划地安排本单位的经费支出。财务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的内部监督,严格货币资金的支付审批程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货币资金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于超过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六条  对于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额支出,须经院办公会通过,院长签批。
第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资金:学校各类投资项目,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对外经营投资、对外联合投资等,必须经院党委会集体讨论批准。
第八条 校内单位不得随意向校外单位借出款项,需要向外借出资金的,须有合法的借款合同并经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同意,院长签批。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
(一)填写相关单据。各单位或个人需要支付货币资金时应当填写相应单据向审批人报批,填写时注明款项的用途、预算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购买大件设备的还应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
1.归口管理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在授权权限额内审批,超过授权限额由部门负责人报主管院长审批。
2.处(室)、系(部)包干经费:在包干经费限额内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支付复核。财务部门应当对批准后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审核货币资金支付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支付单据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签章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支付单据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出纳人员对支付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有再审核的义务,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单据,出纳人员有拒绝支付的权力。
第三章 货币资金岗位分工及人员职责
第十条 现金出纳和银行出纳是货币资金的直接管理者,对货币资金的安全负直接责任。现金出纳和银行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 现金出纳和银行出纳必须具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第十 出纳职责
(一)严格按照现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审核人员、复核人员盖章后的记账凭证办理现金收款、付款业务。
(二)收、付款首先要对凭证进行认真的复核,对数字不符、手续不全的凭证不予付款。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盖收付讫签章,并加盖出纳员印章。
(三)现金库存要做到日清月结。每天结账后将现金余额与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核对相符,如出现差错要及时查清,特殊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找原因,妥善处理。月度终了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应与现金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四)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超出限额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挪用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五)对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完整,不得丢失。
(六)保险柜钥匙要妥善保管,严守密码,不得随意交给他人,保险柜不得为他人代放现金。
(七)因出纳工作疏忽造成学校货币资金损失的,应由出纳负责追回、赔偿。
第十 严禁未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接触货币业务,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收支全过程。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 现金管理
(一)各处(室)、系(部)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和开支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现金开支范围如下: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稿酬、讲课费等劳务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支付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二)各独立核算单位要按银行核定限额控制库存现金数量,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超限额的现金须及时解交银行。当日因故未能送存银行的,须报告单位负责人,妥善保管。
(三)各处(室)、系(部)等非独立核算单位收取的现金应于收款当日上缴财务处,因不按时上交所造成的损失由各部门自行承担。
(四)各类现金收入应全额送交财务部门,各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任何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擅自挪用公款。
第十 银行存款管理
(一)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须及时记入单位银行账,不得设立“账外账”。
(二)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帐户余额的核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审核不能由同一人员操作。基层财务机构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经基层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审核,报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后,与当月凭证一起保存。财务处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经结算中心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处长签字后,与当月凭单一起保存。
(三)单位的“未达账项”要逐笔落实,及时处理。
(四)银行对帐单实行“双签”制度,学院财务负责人对每月的银行对帐单必须认真审核,审核签字后,再交由本校的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并报经主管财务的院长审签后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存。
(五)空白支票的领用须经结算中心负责人审批,并建立空白支票的备查登记制度和审批制度。领用时,经办人在登记簿、支票存根上签字。签发的空白支票要注明支付限额。
(六)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填写完整,交会计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或填写支票密码后,送开户行办理收、付款业务。银行票据存根粘贴在付款凭证后,送交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七)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五章 票据和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 出纳负责票据的管理。要设立备查簿分类记录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和注销情况,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 单位要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出纳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印鉴);会计负责管理单位负责人印章、支票密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财务印鉴,特别是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等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 会计负责发票或收费票据的管理。会计要对发票或收费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和注销专设登记簿进行登记。
第十 各类票据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合乎规范。开具的票据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或送交银行。作废票据要加盖“作废”章,作废发票或收费票据随存根保管,作废支票要按序号装订成册。
二十 用完的发票或收费票据应及时登记注销。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票据。作废支票应随同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发票销毁要填写销毁发票登记表,报请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出借、挪用任何票据。
第二十 单位撤销或学校命令收回其独立核算权时,应向财务处交回财务印章和空白发票、支票等。如不按时交回导致遗失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 学校不定期检查校内各核算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第二十 定期组织盘点查库,检查现金账是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是否相符。检查是否有私设“小金库”行为,对出纳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 定期组织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检查,检查票据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是否设置备查登记簿,票据的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票据领用、移交、注销经办人是否签字确认。
第二十 定期检查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第二十 加强会计凭证和账务的日常复核和年终稽核,重点核查支出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超越权限审批行为。
第二十 定期检查出纳与审核、复核、会计档案管理等不相容岗位人员的设置情况,检查有无混岗现象。
第二十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责令限期纠正和完善。发现严重违纪等重大问题,提交审计、纪检部门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财务建设处负责解释。
三十 学院举办或控股的公司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