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财务处 > 政策法规
学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1-19 15:00:42 作者:财务建设处 点击次数:0

学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九项规定》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的通知》(湘财预〔201346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三公经费是指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主要包括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保险费和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开支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和培训费等支出。

第二条 三公经费预算纳入学院整体预算管理。公务接待与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分别由院办公室、产业管理处、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提出支出计划,由财务建设处审核后报学院批准,纳入学院预算。学院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在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第三条三公经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杜绝奢侈浪费,杜绝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加强管理和规范,严格执行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五条 公务用车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选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学院《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对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并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第六条因公出国(境)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访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第七条三公经费支出实行公开透明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情况,接教职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附件2:公务车辆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