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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11-19 15:00:21 作者:财务建设处 点击次数:0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院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审批单作为差旅费报销的重要凭证之一。

(一)院级领导出差由学院主要领导分别负责审批;

()使用本部门预算经费出差的审批:部门正职出差由学院分管院长负责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使用归口管理预算经费出差的审批:须经本部门和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共同审批,超过一定金额的按学院审批权限流程办理。

(三) 工作人员出差1天以上的,一般应提前填写《学院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有会议通知的须附会议通知),由相关领导或部门核准后方能成行。如个别情形特殊事前无法及时办理,亦应尽快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条  学院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如有特殊情况,需选择更高级别的交通工具需事先经院领导批准。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民航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详见《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外出差旅费标准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伙食补助费标准详见《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外出差旅费标准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如由会议或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异地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补助费标准详见《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外出差旅费标准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或由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带实习、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工作等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带学生到外地实习,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报销标准为:1、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2、在外地工作期间,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每人每个工作日40元的标准发放市内交通费,如统一支付了租车费,则不再另外对个人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需附会议通知报销会务费、资料费等合法票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应如实申报,且只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经学院批准的短期培训及进修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学院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每人每天省内30元、省外40元)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援藏援疆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报销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没有规定的,如到基层单位实()习、工作锻炼等,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报销外地出差飞机票,除提供机票外,还必须附上与机票记载的人员姓名、日期、航班号、目的地一致的登机牌。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经批准使用公车出差,报销差旅费时还需提供派车单。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学院《公务卡结算办法》规定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需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文件并经审批人批准方可报销上述费用。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按学院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进行控制,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未经审批报销差旅费的;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1030日起施行,由财务建设设处负责解释。原《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外出差旅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

厅局级

其他人员

北京

500

350

100

80

天津

450

320

100

80

河北

450

310

100

80

山西

480

310

100

80

内蒙古

460

320

100

80

辽宁

480

330

100

80

  大连

490

340

100

80

吉林

450

310

100

80

黑龙江

450

310

100

80

上海

500

350

100

80

江苏

490

340

100

80

浙江

490

340

100

80

  宁波

450

330

100

80

安徽

460

310

100

80

福建

480

330

100

80

  厦门

490

340

100

80

江西

470

320

100

80

山东

480

330

100

80

  青岛

490

340

100

80

河南

480

330

100

80

湖北

480

320

100

80

广东

490

340

100

80

  深圳

500

350

100

80

广西

470

330

100

80

海南

500

350

100

80

重庆

480

330

100

80

四川

470

320

100

80

贵州

470

320

100

80

云南

480

330

100

80

西藏

500

350

120

80

陕西

460

320

100

80

甘肃

470

330

100

80

青海

500

350

120

80

宁夏

470

330

100

80

新疆

480

340

120

80

湖南

450

330

100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