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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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2-07-13 13:21:32 作者:财务建设处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及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院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财务建设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建设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五条 院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批准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院的二级财务机构,并配给相应的财务人员。其财务业务接受学院财务主管处室的统一领导,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建设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本章所指“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的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预算。各部门的预算,应在保证各项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充分挖掘潜力,精打细算,认真编制。
第七条 预算编制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八条 编制预算应参考以前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水平,以及年度的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第九条 各部门的收支预算经财务建设处统筹规划后,由财务建设处提出建议方案,经学院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由财务建设处控制执行。
第十条 对于预算外的追加用款,一般不予考虑。对确实有利于教学,有利于事业发展的特殊追加计划,在落实资金来源后按程序审批。
学院财务建设处应制定关于预算调整的内部控制制度,确立预算调整的条件、程序和权限。
        第十一条 财务建设处在预算的编制、执行过程中,接受学院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事业费。 具体包括:
        ①教育经费拨款,即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科研经费拨款,即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其他经费拨款,即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2、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教学收入,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科技咨询、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等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三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在国家规定收费范围外乱收费,严禁私设“小金库”。各处(室)系(部)的创收收入分配按照学院《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财务建设处以及院内相关处(室)系(部)要及时催交学杂费收入,以确保学杂费按时足额收取。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支出主要包括:
        1、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其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物业管理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院各系、部为培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研过程中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院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经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院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2、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4、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为弥补基建预算拨款不足或者自筹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支出。
用自筹基金安排的基建支出,随年度预算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批,列入基建计划。核定的自筹基建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财务建设处应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财务建设处根据各部门职能在预算安排中对经费支出项目分别实行包干管理或归口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十九条 结余是指学院每年度收入与支出的差额。
第二十条 学院每年度的结余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结转,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比例计提有关专用基金。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等。
各项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及比例提取。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学院在开展教学、行政管理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大宗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对现金及各种存款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及财务建设处制订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存货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和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帐处理。
财务建设处有权及时清理各项应收预付款项,对于应收预付款项超过半年的个人或部门,财务建设处在个人工资或部门经费中予以扣回。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分为五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资料、其他固定资产等。
        固定资产实行帐实分管,财务建设处负责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帐的管理,产业处及固定资产实物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卡片帐及实物的管理。
        财务建设处可根据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帐,配合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做好财产清查工作。
       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支出,经办人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方可报帐。
        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后进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转入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学院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无形资产的取得和转让以及对外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财务建设处应当会同其它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有关财产物资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学院物质采购应按学院《物资采购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财务建设处应当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学院资产管理办法,包括《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确保学院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各种财产的效益。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负债是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学院负债分为借入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及暂存款、代管款项四类。
财务建设处按照国家规定将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并根据学院财务情况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学院财务建设处应该针对负债的性质区分管理,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 学院财务建设处应该按照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偿还能力,合理控制负债规模。
第八章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基本建设实行独立核算,由财务建设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计划属于学院预算中的一部分。每一预算年度前三个月,学院基建管理部门必须向财务建设处提供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过程中所有费用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基建管理部门会同财务、资产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办理工程决算。
第三十六条 工程决算三个月内基建管理部门和财务建设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财务建设处正式接交后三个月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间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 学院财务建设处应定期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并按照学院实际情况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及时向院党委和院长报告学院财务状况。
第三十九条 学院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院举办的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执行企业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不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