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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2-07-13 13:15:32 作者:财务建设处 点击次数:0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的借支及审批
1、职工因公出差
(1)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他职工出差,由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使用学院、部门经费出差的,差旅费借支额度不超过按本规定计算的往返交通费和预计住宿费之和,各种交给会议组织者的学术性学会(协会)会费、资料费等款项除外。参加各种会议的借支应出具会议主办单位的正式通知。
    (2)使用科研经费出差,事先应由课题负责人审核后报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学院科研主管部门按照科研项目进度核实借支标准,不得超进度借支。
   2、职工经批准外出进修学习,使用师资培养经费的,须经人事或组织部门核准。借支额度不得超过一个学期的学费标准。
3、因公临时出国的职工借支,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件,由学院外事部门备案,并视经费落实情况由院长审批。
 4、职工调动工作费用及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探亲费用,由学院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审批。职工调动工作费用一般不得借支。
5、教师带学生外出实习,由所在系部领导根据教学计划审核报教务部门审批。
6、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员工,差旅费报销标准由人事部门核定。探亲费用一般不得借支。
第三条 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最高标准
职务
等级
等级标准
住宿费(元/日•人)
火车
轮船
飞机
一般
地区
直辖市和17 个沿海开放城市
院级领导、正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车
二等舱
普通舱
120
240
处级干部、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硬席车
三等舱
普通舱
100
180
其余人员
硬席车
三等舱
普通舱
90
120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1、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出部分自理。不报销住宿发票的,按本规定相应标准的50%发给当事人。
2、教职员工到北京出差,一般应住在学院驻京联络处招待所。
3、参加各种培训班、学习班,交纳的费用中包含住宿费的,不再报销住宿费。由接待单位安排住宿的,也不另外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1、乘坐火车,从晚7时至次日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0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2、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并且不方便乘坐火车或出差任务紧急的,事前经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3、工作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每人每天报交通费2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4、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市内交通费包干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5、订票费按不超过40元/程凭正式发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6、下列出差行为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
①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挂职锻炼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医疗服务队等,按工作性质酌情给予适当交通补贴;
②到外地参加各种训练班、学习班等进修学习;
③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
④其它不宜实行交通费包干的出差行为。
7、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而乘坐硬席座位的,按座位票价的下列比例奖励:
    乘坐普通快车或直快列车的,按票价的50%;
    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票价的40%;
    乘坐新型空调列车的,按票价的30%;
    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改乘硬席卧铺的,不予以补贴。
8、交通保险费按每程一份报销50%。
第六条 出差期间伙食补贴办法
1、教职员工到国内一般地区出差,按每天30元给予伙食补贴;到直辖市及14个沿海开放城市出差,按每天40元给予伙食补贴。在途期间一律按一般地区出差标准计发伙食补贴。
2、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挂职锻炼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医疗服务队等,期限在6个月内(含)的每天补贴8元,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每天补贴5元。
3、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可加发15元伙食补贴;夜间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不含卧铺车)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15元伙食补贴。
4、报销了出差期间的餐费或其它招待费的,不再发放伙食补贴。
第七条 教职员工外出参观学习或参加各种会议期间的伙食补贴费、住宿费管理办法
1、该类活动经费一律列入年度专项会议经费预算,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在预算额度内统筹安排。
2、活动组织者或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费用包含在所交纳会议费中的,不再报销伙食补贴费和住宿费;未统一安排食宿的,按本规定中一般出差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包干使用,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出差自然天数-1)计算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部分,按出差自然天数计发。
第九条 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财务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