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卡是指以教职工个人名义向学院公务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申请开立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银行贷记卡(信用卡)。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2、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享受以下免费服务:
1、公务卡免收年费;2、免收挂失手续费;3、免损坏换卡手续费;4、免溢缴款省内取现手续费;4、免大额(500元以上)短信服务费;5、免公务卡支持系统使用费。
二、 公务卡的办理范围
1、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院在编教职工。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3、 我院公务卡的发卡行为学院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即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
三、 公务卡的开立
(一)、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1、教职工个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登记表”,以学院部门为单位整理汇总后,交学院财务建设处。
2、财务建设处对申请开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3、发卡行将公务卡和必要的相关信息资料发给教职工个人。
(二)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1、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限本人使用。初始授信额度10000元—50000元。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确定公务卡信用额度,通知持卡人和财务建设处。
2、公务卡仅限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并只能用于公务消费,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公务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3、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消费支出、资金到账及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4、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银行对账单查询时间应不超过该账单的到期还款日。
5、 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 公务卡的支付管理
公务卡结算范围
1、持卡人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支出前,应按经费使用流程报经相关负责人同意。
2、公务卡的适用范围:为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即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邮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维修费、零星商品购买支出等。(具体内容见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3、实行公务卡管理方式后,前述有关公务支出,原则上均刷卡支付,财务建设处不再办理对教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确因公务需要,同时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刷卡消费,且又急需少量现金支付的,应事前向财务建设处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予以报销。
4、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因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按提现总额1%收取手续费,使用信用额度
第四章 公务卡的结算报销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原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严格按照现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执行。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作为报销依据。
(三)已报销的公务消费,因退货或其他原因,商家将货款退回原持卡人公务卡后,持卡人应积极配合财务建设处,协助办理资金的退付手续(即将资金从公务卡退回财政国库)。
(四)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时,持卡人可向财建处提出申请,由财建处与银行沟通协商解决。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 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2. 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3. 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4. 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支出前,应按经费使用流程报经相关负责人同意。
(二)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到财务部门报销。
(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由个人先行还款或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建设处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将资金划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及时按学院正常报销手续冲账报销。
第十一条 财务建设处按照审核确认的报销金额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建设处说明原因并及早处理。
第十二条 持卡人的职责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自行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及清单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四)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财务建设处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其在我院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
(五)对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六)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财务建设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