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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13 13:44:32 作者:财务建设处 点击次数:0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大中专(以下简称“学校”)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以及教育部等七部委一系列关于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申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自愿接受服务的在校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学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代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二)收费基本原则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二、重新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见附表一、二)
三、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的监督与管理
1、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省定原则、分级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2、学校实施收费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3、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学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4、学校实施收费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收取代收费时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相应的财政票据,其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5、技工学校、成人高校、民办学校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6、本通知从201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本通知下达后,过去有关规定和学校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废除。
附表:湖南省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